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