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之審議。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考核。三、本會主管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四、委員提案之審議。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