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條 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