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處務規程 第16條 法規:環境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第16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案件之審查。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四、訴願案件之擬議。五、其他法制及訴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