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法規: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3條 北、中、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性污染源與重大環境保護犯罪查察之執行及督導。二、區域性環境執法查察工作之執行及督導。三、區域性環境衛生事項之執行及督導。四、區域性環保設施管理之執行及督導。五、區域性環境污染應變之執行及督導。六、區域性天然災害應變及環境復原之執行及督導。七、其他有關區域性環境管理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