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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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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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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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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二、環境管理與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整治政策、…
第6條
一般廢棄物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二、一般廢棄物能資源化之規…
第7條
環境衛生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環境衛生與清潔維護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二、優質環境營造政策之研擬、推動…
第8條
環境執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環境執法策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二、重大污染與環保犯罪案件查核計畫之研擬、推動、…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北、中、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區域性污染源與重大環境保護犯罪查察之執行及督導。二、區域性環境執法查察工作之執…
第14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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