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併同載明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資格及再利用檢核相關文件,送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本辦法及附表規定從事再利用。
第三條及前項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應以書面審查、現場勘查及試運轉之三階段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