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包括各級政府…
- 第3條事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交易平台進行國內減量額度之交易及拍賣。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不得提供平台從事國內減量額度之…
- 第4條本辦法規定之交易、拍賣及移轉,僅適用於下列之國內減量額度:一、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取得之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
- 第5條符合下列資格,始得申請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一、賣方事業:已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或先期專案並取得持有減量額度之…
- 第7條首次參與交易或拍賣之事業,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開立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始得進行減量額度交易或拍賣。事業應依規定格式將下…
- 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審查程序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文件完整性檢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
- 第9條已開立額度帳戶及買賣帳戶之事業變更基本資料,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將異動項目更新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上傳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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