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額度帳戶關閉作業。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實後關閉其額度帳戶。
前二項經通報或核實應關閉之額度帳戶如有減量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註銷;其註銷後,賣方事業應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