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二章 額度交易及拍賣 第13條 下列依前條規定上架之減量額度定價交易資料,於交易平台交易期間達三十日者,在買方事業下單購買前,賣方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自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次日起,須再公開閱覽至少十日,始得於交易平台上架:一、同一專案來源之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二、交易價格。三、交易期間。但僅限延長該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