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依前條規定上架之減量額度定價交易資料,於交易平台交易期間達三十日者,在買方事業下單購買前,賣方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自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次日起,須再公開閱覽至少十日,始得於交易平台上架:
一、同一專案來源之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
二、交易價格。
三、交易期間。
但僅限延長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