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3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