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執行第四條第二款之檢視資源及氣候衝擊現況,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盤點權責機關及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之可掌握資源:包括權責機關之知識、技術、人力、財務等能力建構情形,及可投入有關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及調適計畫等調適管理機制之資源。
二、評估氣候衝擊現況:評估項目包括危害度、暴露度及脆弱度;評估結果應含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之影響程度或其空間分布情形。
三、規劃權責機關及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屬性之質化、量化或綜合之衝擊評估方法。
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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