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執行前條第一款之界定範疇,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確認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對應之業務範疇及權責機關。
二、評估前款易受氣候變遷影響對象之氣候危害類型、可能受影響之時間、空間尺度及範圍。
三、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共同界定評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