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23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權者,原使用期限繼續有效,其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標示、展延及其他管理事項,依第十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