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罰: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品碳足跡或產品碳足跡核定失效後,逕行使用及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