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一、申請廢止產品碳足跡核定。
二、解散或歇業。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