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6條 使用者應妥善保存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及前條各款所列之資料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