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前一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
前項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量。
三、當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年度指定目標之進度說明及證明文件。
四、各項減量措施之執行進度及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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