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5條 同一法人之數事業(以下簡稱數事業)得共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應由共同申請之事業擇一代表依本辦法提出。前項代表事業除應依第三條規定提出數事業之申請文件外,並應提出屬同一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計算數事業加總後之基準年及目標年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