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或廢止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該事業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碳費,其規定如下:一、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經查核且未達指定目標之年度改為一般費率。二、廢止自主減量計畫:自廢止當年度及其後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