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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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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8條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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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其目標年減量效益超過指定目標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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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事業限期改善: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第13條
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一、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或因故未能繼續…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未達目標年指定目標或年度指定目標,或廢止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應令該事業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
第15條
事業申請核定自主減量計畫,其申請資料、核定內容及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成效等資料之相關文件、紀錄及證明文件,應保存六年備查。
第16條
事業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依限提送執行報告或依期程執行減量措施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
第17條
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其目標年減量效益超過指定目標者,事業得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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