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依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達年度指定目標者,依下列規定適用優惠費率:
一、於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申請當年度及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適用優惠費率。
二、於七月一日以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申請之次一年度起適用優惠費率。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前,事業已依第九條規定提報執行報告且符合年度指定目標之執行進度者,得暫以優惠費率申報及繳納該年度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