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老舊機車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淘汰老舊機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