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6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6條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