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2條 法規: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條 本辦法表彰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二、依本法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本辦法表彰對象之適用範圍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