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6條 要保人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契作關係之保險人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但要保人為基層農會者,應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前項保險人應為試辦地區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基層農會。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保險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