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11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任務及權利 第11條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