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12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任務及權利 第12條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