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第5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於計列年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得發給績效獎金;其已發給者,應予追繳:一、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計列年度或該年度以後經判決確定。二、因辦理使用管理業務之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