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第2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管理業務,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被占用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清查及現場勘查、查找占用人、追收占用使用補償金、評估占用處理方式及執行相關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使用管理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