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辦理使用管理業務之各組、室、工作站支給績效獎金額度之分配,應由管理處核定後,於每年二月一日前,送農水署備查。
績效獎金之支給對象及個人發給額度,管理處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審酌計列年度內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實際參與業務程度、業務績效等項目核實發給,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績效獎金之支給額度,每人每年度最高發給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