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第4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4條 管理處辦理使用管理業務之各組、室、工作站支給績效獎金額度之分配,應由管理處核定後,於每年二月一日前,送農水署備查。績效獎金之支給對象及個人發給額度,管理處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審酌計列年度內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實際參與業務程度、業務績效等項目核實發給,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績效獎金之支給額度,每人每年度最高發給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