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施行前,依本法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經原農田水利會或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於所屬機關內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與各該使用人已訂立契約或經許可者,其費用繳納得依原契約約定或原許可行政處分辦理;原契約約定期間期滿或原許可期限屆至後,應依本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