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3條 法規: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3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收件人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應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一、輸入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二、輸入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