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5條 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規費,遺失、滅失者並填具具結書,毀損者並檢具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