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2條 植物診療機構無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不得發給開業執照之情形者,始得申請開業登記。前項開業登記之申請人如下:一、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負責植物診療師。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之代表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