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機構無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不得發給開業執照之情形者,始得申請開業登記。
前項開業登記之申請人如下:
一、自然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負責植物診療師。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設立之植物診療機構: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