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法規: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4條 植物診療機構應具下列防範機構內植物有害生物逃逸、蔓延及防治之措施:一、植物感染性廢棄物移出前,應經滅菌消毒。二、對外門窗應常閉,或設有紗門、落地門簾或紗窗。三、操作區應於每次診療或檢驗操作前後經適當清潔或消毒。四、栽培罹染有害生物植物者,應與其他植物間具適當間距或隔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