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5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三年。二、因執行植物診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二年者,不在此限。三、曾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