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3條 法規:植物診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得充任植物診療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