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第13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有農地全部出租繼續加保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13條 農保審查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以自耕農之配偶或農會自耕農會員之配偶身分加保,並持續以配偶身分在保者,符合下列規定,亦得依本辦法申請續保:一、年滿六十五歲且農保年資累計達十五年以上。二、其配偶已依本辦法完成續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