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依本辦法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其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向該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漁)會申報。
農民有前項所定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情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籍遷離原農(漁)會組織區域:原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漁)會應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農民應向當次戶籍遷入所在地之農(漁)會申請開始提繳,經審查仍符合本辦法提繳資格者,得自戶籍遷入之日起,繼續提繳。
二、第二條至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異動:原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漁)會應重行審查其提繳資格。
三、死亡或第二條至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喪失:當事人當然喪失提繳資格,原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漁)會應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