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9條 法規: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