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3條 法規: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應於其從事食農教育計畫規劃、研提或執行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食農教育相關計畫,由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執行或主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優先予以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