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二、五年內有因從事食農教育工作,違反農業法規,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確定。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從事食農教育工作,有危害食農教育推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