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7條 法規: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二、五年內有因從事食農教育工作,違反農業法規,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確定。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從事食農教育工作,有危害食農教育推動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