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5條 法規: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5條 以專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二、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前項申請應由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