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第16條 法規: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16條 本辦法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及師資之認可、展延、審查作業、登載、培訓課程及在職訓練課程之辦理、審查作業、採認,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