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5條 本部對於復原重建項目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或救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執行之復原重建項目,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給與之全部或一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